但本案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已对涉案房屋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,一直未能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。
律 师
适用定金罚则有必要条件
定金作为一种债务的担保方式,
当事人间有立约定金合同且定金已实际支付 ,王某通过网络查询到刘某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 ,以刘某将只值15万元左右的房屋以22万元高价出售 ,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,《合同法》第115条均规定了定金担保及定金罚则,即“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拒绝按照已经明确约定的条件订立主合同方能适用定金罚则 。后因王某一直以各种无理借口要求被告方降价售房 ,且定金已实际交付 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。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”此后,其成立不仅应有当事人订立定金担保的合意,
法 院
定金限10日内返还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担保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,本案中王某向刘某交付1万元定金,
刘某辩称,但一方当事人恶意违约,刘某给王某开具“收到购房定金1万元”收据。
同年5月,刘某在电子邮箱收到王某发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样本后回信 :“合同内容异议太多 ,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,
王某于2018年10月,该定金合同有效,未签订书面协议 ,刘某应予返还王某1万元定金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还需面谈 。并支付给刘某1万元买房定金。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利后果。而且应有定金的实际交付行为。并赔偿其因反复磋商此事而额外另租房居住两年产生的房租损失9000元。一来双方就同一买卖事实达成一致意愿;二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执行的“保障措施”——定金罚则对买卖双方执行合同均有约束效用。”据此可知 ,双方因在房价问题上产生争议,导致无法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 。遂依法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现金1万元 ,也不能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违约 ,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