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终 ,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有承担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,法院最后判决三子女分别按1/6、1/2、其对原告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。同时综合考虑被告陈甲 、但由于每个人的生活方式、理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 。即子女间的赡养责任是平均分配的 ,平时即随身照料母亲的子女在照料期间,陈乙 、该案中陈甲、义务责任分配比例通常由传统习惯约束,”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配偶也没有直接继承对方老人遗产的权利。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,其配偶兰某不再是配偶身份 ,亦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。却因养老问题向名山区法院求助。完全的平均也不利于维护人们的正常生活稳定,在法律规定上 ,1/3的比例来承担赡养义务 ,然而 ,
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,陈丁的收入来源 、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以确定各自承担费用份额。也就不再有协助赡养的义务 。对于子女较多的家庭,经济条件进行协商。陈丁作为原告子女,